云南省省直机关青年联合会工作细则

青春彩云南 发布时间:2009年01月14日

云南省省直机关青年联合会工作细则

(2007年10月13日云南省省直机关青联第一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云南省省直机关青年联合会工作,特依据《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制定《云南省省直机关青年联合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工作细则》)。

第二条云南省省直机关青年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基本的人民团体之一,是以省直机关共青团组织为核心力量的各青年团体、各界青年代表的联合组织,是省直机关青年广泛的统一战线组织。

第三条 云南省省直机关青年联合会是云南省青年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承认《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接受云南省青年联合会的工作指导。

第四条 云南省省直机关青年联合会的基本任务是: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旗帜,团结、教育省直机关各族各界青年;鼓励青年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引导青年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学习现代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积极投身改革开放,立足本职,建功立业,积极地参与社会生活与实践;最广泛地代表和维护省直机关各族各界青年的合法权益,努力为青年健康成长、奋发成才服务;积极发展同省内外、国内外青年的联系和友谊,推进与港、澳、台地区青年的交流和合作,促进祖国统一和维护世界和平;围绕促进省直机关三个文明建设,巩固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为全面建设富裕民主文明开放和谐云南、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

第二章会员和委员

第五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凡依法成立、赞成本《工作细则》、并自愿申请加入云南省省直机关青年联合会的青年团体,经本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即取得本会团体会员资格。

第六条 本会的委员由各会员团体协商推荐产生的代表和本会特别邀请青年代表出任。委员的条件是:

(一)承认《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和本《工作细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二)在青年中有一定影响的各族各界青年杰出人才或代表人物;

(三)有一定的议事能力,能代表各族各界青年在本会中认真履行有关权利和义务;

(四)本会每届委员出任时,年龄一般不超过38周岁;除特别需要外,常务委员当选时,年龄一般不超40周岁。

第七条 在省直机关范围内,经本会推荐的省青联委员为本会的当然委员。

第八条 委员的权利

(一) 委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委员有对本会工作讨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三) 委员有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要求本会维护委员合法权益的权利。

第九条 委员的义务

(一) 委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和积极参加本会工作的义务;

(二) 委员有维护青年的合法权益,了解和反映各族各界青年意见和要求的义务;

(三) 委员有发挥模范作用,影响和团结青年,积极为青年成长成才服务的义务。

第十条 委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由本会常务委员会撤销其委员资格。

第十一条 会员团体和委员都有退出本会的自由,退会前应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委员会。全体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特殊情况下,经常委会决定,可提前终止或延长任期。

第十三条 本会所辖的会员团体的主要负责人为本会指定席位委员。如因工作变动或调动已不再代表其青年团体,其委员资格自行取消,该席位由所接任的人自然接替。各会员团体单位在完成新任人员的接替工作后,应立即行文报本会秘书处,由常委会认可后,交秘书处办理任免手续。

第十四条 全体委员会议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的内容由常委会确定。

第十五条 全体委员会的职权

(一) 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二) 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工作;

(三) 修改本会《工作细则》;

(四) 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会委员;

(五) 认为有必要处理的其它重要事务。

第十六条 全体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领导会务。常务委员会每半年举行一次,会期由主席办公会议决定。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下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主席、副主席处理会务。秘书长由主席提名,常务委员会决定。副秘书长及工作机构负责人由主席办公会议决定。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权

(一) 讨论和决定召开换届会议和全体委员会议;

(二) 审议下届青联委员名额和组成方案;

(三) 听取审议年度工作总结、工作计划和经费预决算;

(四) 召集和主持全体委员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会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

(五) 讨论和审议本届工作报告;

(六) 在全体委员会闭会期间,讨论和任免青联委员、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七) 在全体委员会闭会期间,讨论和通过青联重大工作事项。

第十九条 因工作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增补的常务委员和副主席,需通报全体委员。

第二十条 主席办公会议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参加,处理常务委员会重要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主席办公会由主席提议召集,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作出会议决定需要有超过半数的参会人员参加。

第二十二条 主席办公会议的主要职权

(一) 决定主席、副主席的分工;

(二) 研究确定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

(三) 听取秘书长近期工作汇报,审批青联秘书长的工作提案。决定青联日常工作的重要问题;

(四) 讨论决定召开常委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办事机构为青联秘书处,其主要任务和工作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全体委员会议、常委会、主席办公会议确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二) 完成主席、副主席交办的各项具体工作任务;

(三) 负责起草青联的文件材料、编辑有关材料、管理青联档案;

(四) 策划具体方案及组织实施;

(五) 指导和协调各基层青年社团开展工作,组织和协调各青联委员界别组和活动组开展活动;

(六) 受常委会和主席办公会委托,考核青联委员及青联常委人选;

(七) 对所成立的青联社团和所吸收的会员团体,提出经办意见,报主席办公会审批;

(八) 负责对外联络及接待工作;

(九) 提出青联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的方案,报主席办公会审批;

(十) 筹集青联活动经费,负责青联财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云南省省直机关青年联合会划分若干界别组,各界别组根据青联工作任务和各界别组特点经常性地开展活动,各界别组的工作和活动由各界别组负责人召集和组织。

第四章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为团体会员的会费,个人和社会捐助以及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经云南省省直机关青年联合会全体委员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属于云南省省直机关青年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