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等九部门关于建立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1+3”跟踪服务机制的通知
青春彩云南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02日
各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社会保障)局,个私协会,工商业联合会,总工会,团委,妇联,农村信用社(办事处),各普通高等学校,橡胶产业公司,各农垦分局、农场,省热作所:
按照省政府关于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
一、“1+3”跟踪服务机制的内容及意义
“1+3”跟踪服务机制是指每1名享受鼓励创业“贷免扶补”政策的创业人员,应有1个承办单位负责服务,1名联络员负责联系协调,1名创业导师负责帮扶指导。“1+3”跟踪服务机制要求在具体承办单位跟踪服务、创业导师指导帮扶的基础上,各承办单位应建立联络员制度,确保每1名创业者都有1名联络员负责加强创业者与具体承办单位、创业导师、承贷农村信用社之间的沟通,并建立相关工作台帐。
各地、各具体承办部门要通过“1+3”跟踪服务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进一步提升创业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确保创业小额贷款的还款率,提高创业人员的创业成功率。
二、创业导师的选聘及工作任务
为创业人员配备创业导师是“1+3”跟踪服务机制的关键环节,创业导师对创业人员的帮助具有实质性的意义。
(一)创业导师应具备的条件
创业导师主要由创业成功人士、专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和投融资、市场营销、人力资源、财税、法律、管理等行业的专家学者自愿担任。具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了解掌握创业运行发展基本规律,熟悉企业管理和市场运作,对科技、经济、市场发展有准确的预判,或经历创业过程并已经获得成功,具备对创业人员进行实际辅导的能力与经验。
2.有敏锐的洞察力、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3.热心公益事业,自愿投身施教,主动答疑解惑,具有良好的奉献精神和服务意识。
(二)创业导师的选聘流程
1.各地具体承办单位可在当地工商联、个私协会推荐的创业导师队伍中选聘,也可在当地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的创业成功人士、企业家、管理专家中选聘一批人员作为创业导师。
2.经协商愿意承担创业导师工作任务的以上人员,如实填写《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创业导师基本情况表》(附件一)。
3.各地具体承办单位应按季度将选聘的创业导师信息逐级上报至省级承办部门。各省级承办部门将创业导师信息汇总后,填报《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创业导师名册》(附件二)至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办公室备案。各省级承办部门提出印制创业导师聘书的书面申请,经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办公室同意后,由各省级承办单位自行印制并发放统一格式的创业导师聘书。
(三)创业导师的工作任务
1.熟悉了解创业政策和帮扶工作。各地具体承办单位应及时组织创业导师参加集中培训,通过培训使创业导师了解在整个帮扶过程中的角色和作用,掌握与创业人员进行有效沟通和帮扶的技巧等,以提高创业指导能力。
2.签订帮扶协议。各地具体承办单位根据创业人员的创业项目、创业导师和创业人员之间的关联因素向创业人员推荐创业导师,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创业人员、创业导师、具体承办单位三方签署《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创业导师帮扶协议书》(附件三),确定“一对一”的帮扶关系。
3.与帮扶的创业者及时沟通交流。帮扶关系一旦确定,创业导师应与创业人员进行充分沟通,了解创业人员的知识结构、创业经验、个人特长和创业发展意向,提出创业项目的长远规划;适时了解创业人员的创业绩效和偿还贷款情况;通过电话、网络、现场指导等方式和创业人员保持经常性沟通,掌握创业人员的创业进度,及时帮助解决创业人员遇到的困难和疑惑。在帮扶过程中,可采取集中培训辅导,专题咨询诊断、重点辅导等方式。
三、联络员的确定及职责
(一)联络员的确定
各具体承办单位可通过编制内安排、外聘、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方式组建一支联络员队伍,创业人员与联络员的比例不低于20:1,确保每1名创业人员都有1名联络员负责后续跟踪联系。
(二)联络员的职责
1.负责与创业人员保持联系。对创业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及时了解创业人员的经营状况、吸纳就业人员情况及缴纳税费情况、创业小额贷款资金使用及偿还情况、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等。
2.负责与创业导师联系。及时了解创业导师的帮扶情况,掌握创业导师和创业人员沟通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负责将创业人员的经营状况、创业导师帮扶的主要内容、创业人员和创业导师的沟通交流情况等及时反馈给具体承办单位。帮助创业导师做好帮扶记录,针对每一对帮扶关系,按季度填写《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帮扶记录表》(附件四)上报所属具体承办部门。
3.负责与承贷农村信用社联系。将了解到的创业人员的经营状况、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以及影响创业小额贷款偿还的情况等反馈给承贷农村信用社。
4.负责建立相关工作台账。联络员负责创业人员的档案材料收集和管理工作。档案材料包括创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创业项目计划书、帮扶协议书、帮扶记录表、创业产生的社会效益,如带动就业人数、发放工资、签订合同、缴纳税费等动态信息。负责填写《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联络员季报表》(附件五),于每季度最后一月的28日前提交至所属具体承办单位。
四、其他事项
(一)建立创业导师工作会议制度。具体承办单位是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的运作平台,是创业人员、创业导师、联络员之间沟通交流的载体。各地具体承办单位要建立创业导师工作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交流工作经验和心得;不定期召集创业导师和创业人员参加座谈,加强双方的了解和沟通。
(二)加大对创业导师的宣传力度。各承办部门可根据创业导师在帮扶中的工作投入和绩效表现进行正确、合理评价,对业绩突出的优秀创业导师给予表彰,并加大对创业导师的宣传力度,提高其社会知名度和荣誉感。
(三)加强对创业人员创业过程中的服务。各承办单位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创业者服务的思想,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协助创业人员办理工商、税务等证照。具体承办单位在对创业项目进行初审后,应积极向当地农信社推荐,经审核合格的,由当地农信社送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办理担保、贴息审查手续。对在创业导师帮扶过程中出现的帮扶对子不匹配、帮扶工作阻力大等情况时,允许终止“一对一”的帮扶关系,具体承办单位应及时为创业人员配备新的创业导师。鼓励各具体承办单位结合实际,提供个性化服务。
(四)加强各具体承办单位之间的信息沟通。各具体承办单位每季度根据联络员填报的《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联络员季报表》,对吸纳就业人数、缴纳税费金额等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并上报至上级承办部门。各州市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办公室汇总各承办单位的相关数据并于下一季度前10个工作日内填写《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创业带动就业相关情况统计表》(附件六)并上报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办公室。另外,各地各部门应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议,主动加强信息沟通交流,共同推进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的开展。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个体私营经济协会 云南省工商业联合会
云南省总工会 共青团云南省委
云南省妇女联合会 云南省农垦总局
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