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团县委组织“合适成年人”到场维护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10日

  “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因其法定代理人无法或者不宜到场,由办案机关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及未成年人保护组织选任的成年人,到场履行监督、沟通、抚慰、教育等职责,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84日,元江团县委指派工作人员作为“合适成年人”到达看守所,参与了现有17岁的未成年人李某涉嫌盗窃案的审讯工作,维护李某的合法权益。陪审的“合适成年人”在诉讼过程中积极劝诫引导教育,使涉案少年深刻认识到自己错误的严重性,并积极悔过。这一陪审行为减轻了涉案未成年人的对立抵触和恐惧心理,帮助办案人员与未成年人沟通,同时有效防止非法审讯和冤假错案的发生,保障了未成年人法律的严谨,彰显了人文的关怀。 

    

  据悉,2020年以来,元江团县委共计参与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审讯工作4次。在每宗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团县委派出的“合适成年人”认真陪护涉案未成年人,积极履行诉讼权利和义务,维护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相应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