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青联〔2014〕45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经费管理的通知
青春彩云南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02日
云青联〔2014〕45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经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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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青联〔2014〕45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经费管理的通知
各州(市)团委、财政局,滇中产业聚集区(新区)团工委、财政局,各县(市、区)团委、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经费的管理、使用和监督,确保经费用于推动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工作,在为党做好新形势下的青年群众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结合《共青团云南省委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和推动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工作的意见》(云青联〔2012〕41号)精神,现将进一步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经费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共青团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承担着为党做好新形势下青年群众工作的重要职责,共青团和青年工作是党的工作的重要内容。共青团要履行好四项基本职能,实现“使团的基层组织网络覆盖全体青年,使团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影响全体青年”的目标,不断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青年群众基础,关键在基层。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工作是共青团的“生命力工程”。
各级团组织和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共青团工作的重大意义,从为党做好青年群众工作,不断巩固党执政的青年群众基础的战略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积极采取制度性措施,切实加强对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工作的财力保障。
二、足额落实配套资金
各级财政部门和共青团组织要积极配合,足额落实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经费。各州(市)、县(市、区)及滇中产业聚集区(新区)财政局要按照《共青团云南省委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和推动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工作的意见》(云青联〔2012〕41号)要求,足额落实配套资金,确保每个乡镇(街道)团组织每年工作经费不少于2万元。
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财政部门应于收到上级财政部门批复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足额下达工作经费。县级财政部门要确保工作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乡镇(街道)团委(团工委)。乡镇党委、政府不得统筹平衡该项工作经费,用于其他支出。
三、加强经费使用管理
工作经费使用必须符合财经制度和各级政府的相关要求,必须按规定用于履行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等基本职能的相关工作项目和活动。严禁用作以下用途:
(一)发放津(补)贴及福利;
(二)支出餐费及其它接待费用;
(三)购买有价证券、礼品等;
(四)支付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
乡镇(街道)团委(团工委)要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工作经费,认真做好资金使用记录,收集、整理并认真保存有关票据和项目资料,形成资金使用绩效报告报送县级团委备案。工作经费的使用,应及时向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分管联系领导汇报并取得同意。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挪用、截留、挤占工作经费。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乡镇(街道)团委(团工委)要定期公示经费使用事项,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县级团委负有对工作经费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职责,每年要联合当地财政等部门开展专项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检查,并于11月底前将检查结果上报州(市)团委、财政部门备案。
州(市)团委、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团委专项工作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每年至少联合开展1次工作经费落实和管理使用情况检查。每年底应及时收集辖区内各县级团委乡镇(街道)团委(团工委)工作经费支出的绩效情况,并形成综合报告(包括当年工作经费安排情况、资金到位情况、工作经费使用情况及支出绩效等)于12月31日前上报团省委、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和团省委对工作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对配套资金不到位,资金拨付不及时,使用管理不规范的州(市)或部门,省财政将扣减其下一年度省级工作经费补助。
共青团云南省委 云南省财政厅
201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