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青通〔2014〕75号共青团云南省委关于核拨2010和2011年度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剩余30%工作经费的通知

青春彩云南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11日

云青通201475

 

共青团云南省委关于核拨20102011年度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剩余30%工作经费的通知

 

各州(市)团委: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村信用社对20102011年度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各承办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及还贷情况的综合考核结果,经团省委研究,决定将20102011年度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剩余30%工作经费核拨给各州(市)团委。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经费核拨数额

(一)2010年度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剩余30%工作经费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村信用社考核认定的各州(市)团委2010年度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目标任务数进行核拨,共计469.1568万元。按照《共青团系统小额担保贷款专项工作经费管理使用办法(暂行)》的规定,团省委向各州(市)团委核拨工作经费的95%,数额为445.69896万元。向各州(市)团委核拨的工作经费具体数额见附件1

(二)2011年度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剩余30%工作经费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村信用社考核认定的各州(市)团委2011年度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实际完成数进行核拨,共计539.5024万元。按照《共青团系统小额担保贷款专项工作经费管理使用办法(暂行)》的规定,团省委向各州(市)团委核拨工作经费的95%,数额为512.52728万元。向各州(市)团委核拨的工作经费具体数额见附件2

二、经费核拨方法

团省委将于近期把工作经费划拨到各州(市)团委账户,请注意查收。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及时划拨工作经费

各州(市)团委要在收到团省委核拨资金的15 个工作日内将工作经费划拨到县级团委,并监督县级团委及时将工作经费按时、足额核拨到下级团组织。严禁各级团组织截留、克扣、挪用应当下拨的工作经费。

(二)按照规定要求管理和使用工作经费

要严格按照《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社〔2013214 号)以及《共青团系统小额担保贷款专项工作经费管理使用办法(暂行)》的规定管理和使用工作经费。请各州(市)团委认真做好工作经费绩效评价报告备查。

四、联系方式

团省委办公室财务室:严志军

联系电话:0871—63995403

团省委青农部:杨卫军

联系电话:0871—63995437

 

附件:1.各州(市)团委2010年度贷免扶补剩余30%工作费明细表

    2.各州(市)团委2011年度贷免扶补剩余30%工作经费明细表

 

 

 

共青团云南省委

2014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