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云南省委机关财务管理规定
青春彩云南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30日
共青团云南省委机关财务管理规定
(2014年5月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财务行为,加强团省委内部财务管理,保障各部(室)工作的正常、有效运行,根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的通知》、《云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施办法》、《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云南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团省委机关财务管理规定。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坚持预算,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
合理编制预算,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项资金,保障单位正常工作的资金需要;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不断加强对单位财务活动的控制和监督;加强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票证、财务印章的管理,定期对财务档案进行立卷归档;对下属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一章 预算管理
相关部(室)是预算编制和执行的责任主体,也是提高预算绩效的主体。各部(室)要强化责任意识,充分发挥主体责任作用。财务部门负责预算编制的组织和指导,与项目部(室)共同分工负责项目预算管理。
第一条 年度预算:编制年度预算时,项目部(室)首先要确定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包括储备项目),并认真进行项目论证、编制项目计划及执行方案,设计项目绩效指标,细化项目经费支出,提供相关项目支撑材料。按照编审体系的要求,编制本部(室)项目支出预算。
第二条 预算执行:年度预算一经批复,相关项目执行部(室)要严格按预算执行,在项目计划实施时限或计划分解时限内,组织项目实施,提出细化执行方案,保证和掌握项目执行进度。项目不能按期完成的,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调整预算的,应当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三条 追加项目预算:年中需追加项目预算时,其办理程序与年初预算程序一致,项目执行部(室) 认真进行项目论证、编制项目计划及执行方案,科学设计项目绩效指标,细化项目经费支出,提供相关项目支撑材料。
第四条 绩效评价:每一年度终了后,应与预算编制绩效目标相结合,进行项目支出绩效自评,于次年3月30日前提交自评报告。团省委根据情况进行抽评,对评价结果进行排序,根据评价结果的优劣调整次年预算资金。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五条 财政预算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由团省委财务纳入财务统一管理,严禁设立账外账,私存私放。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六条 人员经费的管理
1.在职、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管理:严格按有关政策,根据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工资增减变动书面通知报领。
2.外聘临时人员劳务费管理:按团省委有关规定(根据实际需要,部室提出书面报告,报经批准)办理聘用手续后,按批准的标准发放,列公用经费—劳务费支出。属于项目管理而聘用的列项目工作经费-劳务费支出。
第七条 办公费管理:机关所需办公用品统一由办公室行政科根据实际需要报批采购,建立办公用品管理使用台账,建立办公用品领用制度,每月终向财务核销一次。各部(室)因工作需要单独购置办公用品的,应事前向办公室提出预算申请,经批准后使用。
第八条 印刷费管理:采购打印纸、复印机打印机耗材,材料外印等费用,由办公室秘书科统一办理报批和结算。
第九条 差旅费管理:因公出差差旅费按照《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云财行〔2014〕65号)文件规定执行。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100元和80元。其中:
1.工作人员出差前必须填报出差审批单,报分管书记审批。
2.外出参加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主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会议、培训期间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以及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规定报销。
3.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4.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5.住宿费:按“云财行〔2014〕65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在公务卡报销系统中已经自动设置限额,在限额内凭票及公务卡刷卡凭条报销。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6.驾驶员车公里补贴:按每车公里0.1元执行。
7.工作人员在昆明市五区(含市远郊区)执行公务,其公共交通费(不含出租车票)据实报销。在昆明五城区内及机关40公里半径内执行公务不算出差。
8.专项活动产生的差旅费用,均按上述标准列专项支出。
9.参加机关团体活动到昆明以外的地方,由机关统一组织食宿的不报销差旅费。参加外单位组织的工作组到基层,费用由外单位负责的,不得报销差旅费。
第十条 会议费管理:会议按《云南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云财行〔2014〕66号)文件规定执行。专项会议费的申报、预算、支出管理,严格按《云南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云财行〔2014〕66号)文件规定执行。
1.各部(室)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的各类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事前拟制会议方案由分管书记审核后报书记批准后执行,规模不得超过50人,不安排工作人员,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如无外地代表不安排住宿。
2.各类会议支出严格在定额标准内安排,不得超标准支出。驾驶员不安排食宿,发生的费用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3.在昆召开的各类会议,昆明五城区范围内的参会人员不安排住宿,二、三、四类会议按每人每天220元、170元、150元标准预算。昆明五城区以外参会人员按每人每天500元、400元、300元标准预算
4.各类会议除发放会议材料外,不得购买文件包、笔、笔记本等会议用品。不得报销《云南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报销的费用。
5.会议承办部门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事前预算单、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材料印刷费及会务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管理:
1.机关车辆运行维护费用 按《团省委车辆管理规定》的有关章节执行。
2.各部室的编外车辆运行维护费用(包括保险费、修理费、燃料费及停车过路费等)由各部室自筹经费解决或在部室执行的项目中列支,行政公用经费不负担。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费管理:团省委机关公务接待严格执行《云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云办发〔2014〕7号),各部(室)应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和接待标准。
1.事前预算:各部(室)在公务接待中,必须事前填报公务接待预算审批单报分管书记审批。财务部门根据年度公务接待费限额进行控制,年度不得超预算限额。
2.接待标准:一般公务接待可安排工作餐一次,每人每餐70元。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3.因专项活动产生的接待费列入专项支出。
4.涉外接待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水电费、邮电费管理:办公电话费、邮寄费应注重效率,厉行节约,由办公室统一结算。
第十四条 临时出国人员经费的管理:按云财行〔2013〕28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专项经费支出管理
1.专项经费严格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项目部门是项目执行的主体,项目经费的支出要严格按项目预算进行。
2.各部室使用专项经费时,应事先填报预算审批单,填写支出事由并列出支出细项,注明经费来源,送办公室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在预算内开支。
3.从严控制无经费来源的项目支出,无经费来源的项目支出必须报经书记办公会研究决定,统筹经费来源,财务凭书记办公会议纪要办理支付业务。
4.项目预算安排补助基层的经费(含经领导批准补助基层经费),由项目执行部(室)根据领导批示或年初预算下达拨款通知文件,财务部门根据预算和拨款通知文件办理拨款手续。
5.在项目活动支出中,本单位工作人员不得领取签到费。
第十六条 经费开支的审批范围和权限
1.正常公用支出:正常的公用支出2000元(含)以内由办公室主任审批;2000元以上由分管书记批准。
2.专项支出:支出2000元(含)以内由办公室主任审批;2000元以上由分管书记批准。专项经费支出由项目实施部(室)提出支出预算,实行预算审批制度,先预算后使用,无预算无经费来源的支出财务不予审核支出。
3.公务出差事前审批:工作人员填报“团省委机关公务出差审批单”,所在部(室)签署意见后报分管书记审批。
4.公务接待事前预算审批:接待人员填报“团省委机关公务接待预算审批单”,办公室签署意见后报分管书记审批。
5.加班用餐事前预算审批:工作人员填报“团省委机关经费使用预算审批单”,所在部(室)签署意见后报分管书记审批。
6.各分管副书记在调研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可以在总额20万元内批准支持基层团组织开展相关项目活动,所需经费在所分管部门的相关项目中列支。为了便于相关部门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团省委下拨及分管书记批准支持基层团组织的项目经费应由项目部门下达拨款通知。
7.特殊事项和突发事项支出须报经书记办公会研究或书记审批。
第十七条 报账程序
1.报销程序:经办人员报销支出时,应提供预算审批单、相关支出明细发票及清单、公务卡刷卡凭条、相关方案、通知等文件依据。按要求将单据规范粘贴后,在公务卡报销系统上填写零星(差旅)费用报销单,经部(室)负责人签字、财务审核、办公室负责人或团省委领导签批后,方能报销。经办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
2.报销单据的要求:报销单据必须是真实的正式发票。发票应填写规范、项目清楚(货物名称、单位、单价、金额、开票人、日期等)、内容真实、手续完备。非正式发票的报销,须有两人以上的签字证明,经审核无误后,方可按程序批准报销。实行一事一结算制度,不得混合报账。大额单据需附商品(或消费)清单。跨年度的单据不允许报账。
第十八条 借款管理
1.原则上不予借款,用公务卡支付,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现金支出,借款10000元(不含)以内由办公室主任审批,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内由分管财务的副书记审批,超过50000元(含)报书记审批。
2.借款人办理完业务或出差返回后应及时办理报账手续,结清预借款,不得拖欠。如果上一次借款未报销还款的,不得再借款,半年后仍未还清借款的,将从本人工资中扣抵,并按中纪委有关规定进行党纪、政纪处分。
3.非本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不能办理借款手续。
第四章 结余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基本支出结余:基本支出结余,全额转入下年继续使用。
第二十条 专项结余:己完成项目的专项结余,按现行财政规定执行;未完项目的专项经费跨年度继续使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统一采购、建账、核算、登记、管理,明确财务、国资管理、使用三者之间的责任,办公室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物、账账
、账卡相符。当固定资产增加时,及时登记入账;减少时,按国有资产处置程序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 采购的固定资产,需交办公室验收和登记,经办使用人员签名。固定资产调拨、调配、报废、处置由办公室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按程序申报处置,使用部门不得自行处置。使用部门对固定资产负有保管、维护的责任,如有丢失、损坏应照价赔偿。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采购按省政府采购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应定期不定期地对流动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账、账实相符。
第二十六条 严格遵守现金管理规定,加强现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严格按银行账户开设的有关规定开设账户。各部室不得私自开设账户。确实需要开设的,由办公室报请团省委领导同意,报财政厅批准后开设。
第六章 调入调出人员的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人员调入时,应在调入当月到财务室办理个人工资卡、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有关事宜的转入手续。
第二十九条 人员调出时,应先到财务室结清个人账目,交清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然后办理工资、医疗保险、公积金等有关转出手续。
第三十条 财务人员变动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完善交接手续。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一条 接受本单位干部职工及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团省委机关纪委为团省委内部财务监督组织机构,同时对各部(室)和下属单位进行财务监督。将下属单位纳入管理范围。一是成立有下属单位人员参加的兼职内审机构;二是规定每个季度对所属单位进行一次联合财务检查,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把违规违纪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三是要求下属单位每季度向主管部门报送一次财务报告,对财务收支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详细分析,查找管理方面的薄弱环节,提出具体措施,及时解决。
第三十二条 监督内容:
1.对预算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
2.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及标准进行审核、检查。重大支出、专项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实行专项监督检查。
3.对有关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4.对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进行检查监督。
5.财务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的财经纪律,依法行使职权,依法进行会计监督,对不合法的会计事项,应坚决予以抵制及纠正,必要时及时向领导报告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违返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关纪委依法依规问责,涉及违规资金的,予以追回,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无视国家财经法规,不执行本规定的;
2.对未按本规定要求报经批准的事项,擅自办理业务的;
3.假公济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
4.擅自用公款购买礼品和土特产品的;
5.转嫁费用支出的;
6.违规扩大支出标准和范围的;
7.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未明确的事项,按现行有关财务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