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云南省委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青春彩云南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30日

共青团云南省委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共青团云南省委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云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不包含外事接待,以下简称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 国内接待范围包括: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我单位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 加强公务接待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接待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我单位人员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 我单位应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 接待部门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接待任务前,接待部门应当如实填写公务接待预算审批单,并由部室分管领导审批。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和主要行程安排,就餐、住宿和用车安排,以及接待费用开支等内容。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之一。

第八条 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接待部门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九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标准,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安排单间,其余人员安排标准间。接待部门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当地陪同领导及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安排住房。

第十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标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执行。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一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轻车简从,安排集中乘车,根据来宾人数合理使用车型与车辆数量,严格控制随行人员和车辆。通航的州市原则上乘飞机前往,不通航的州市安排乘车前往。

第十二条  接待费报销应当坚持一事一结算,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预算审批单。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三条 办公室和财务部门对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四条  我单位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部门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各部门确因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规定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工作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我单位公务接待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