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云南省委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
青春彩云南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30日
共青团云南省委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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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云南省委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云南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精神,为加强和规范团省委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的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结合团省委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团省委机关召开的会议要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三条团省委机关实行会议费预算总额控制,年内按财政预算规模根据团省委机关年度会议计划召开会议。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四条 团省委会议分为三类。
二类会议。团省委召开的,要求本系统、各直属机构或州(市)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团省委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州(市)有关部门或本系统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除上述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五条 团省委会议实行分类审批。
二类会议。由团省委会议筹备领导小组拟定方案,报省委分管领导批准后召开。
三、四类会议。年初各部(室)编制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分管书记审核后由办公室汇总,报书记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严格控制会议次数
二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三类会议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1次,四类会议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会议预算等情况严格管理。
第七条 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依据团章、少先队章程、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定期举行的团代会、少代会、全委(扩大)会议、青联常委会,参会人数和会期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会议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严格控制会议报到和离会时间。
二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2天,参会人员控制在100人以内,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三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参会人员控制在80人以内,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5%以内。
四类会议会期控制在1天以内,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不安排会议工作人员。
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二、三、四类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召开二、三、四类会议,原则上开到州(市)级,需请州(市)委、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出席的会议,须报经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三章 会议形式及场所
第八条 各类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召开到县或乡一级的会议、只涉及学习传达有关文件精神及作出有关部署且不涉密的会议,原则上采用电视电话或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简化形式,不请外地同志在主会场参会。
能以文电等方式部署或以新闻媒体通告的,不召开会议。内容相近、时间靠近、参会人员相同的会议合并或接续召开。
第九条 各类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团省委各类会议应按照规定选择会议地点。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十条 除召开现场会外,参会人员以在昆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昆明以外地区和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
第四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的报销支付
第十一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会议住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各参会单位的驾驶员不安排食宿,发生的费用回单位按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
第十二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定额控制。二、三、四类会议按每人每天500元、400元、300元核定,昆明市五城区范围内参会人员不核拨住宿费,二、三、四类会议按每人每天220元、170元、150元核定。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会议支出在定额标准内结算报销。
第十三条 各类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召开的会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各类会议不得报销下列费用:
购买文件包、笔、笔记本、洗漱用品、纪念品、礼品、土特产的费用;摆放鲜花、植物、小食品、香烟及设置气球拱门、制作背景板、悬挂欢迎布标、安排茶歇的费用;会议举办地的参会代表住宿费用;因提高用餐、住宿标准产生的费用;超出规定人数的会议人员、超过会期产生的费用;参会代表洗衣、长途电话、游览、娱乐、健身费用。以保障会务为由,添置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用品产生的费用。
第十五条 会议费原则上由财务部门直接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五章 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十六条 非涉密的会议,会议结束后一周内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渠道等)汇总报省财政厅。同时抄送省委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团省委机关会议费管理职责:
(一)机关办公室秘书科负责会议计划管理;财务部门负责安排会议预算和预算目标控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内部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二)办公室财务室协同秘书科负责收集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并报送会议年度报告。
(三)会议筹备工作组要按照规定进行会议筹备。
(四)主动接受审计部门对召开会议及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从承接会议的宾馆饭店提取现金及报销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严禁“以会代训”,举办培训班按照其他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各类会议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相关部(室)和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批准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有前款报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在单位内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浪费的,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云南省实施细则规定处理。如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下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
共青团云南省委
201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