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云南省委关于核拨2016年度“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剩余30%工作经费的通知

青春彩云南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07日

  云青通〔2016〕36号

  共青团云南省委关于核拨2016年度“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剩余30%工作经费的通知

 

各州(市)团委:

  按照省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微型企业培育工程工作经费支出进度的通知》要求,经团省委研究,决定将2016年度“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剩余30%工作经费核拨给各州(市)团委。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经费核拨数额

  团省委以各州(市)团委2016年度“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扶持任务数的30%为基准核拨,共计120万元。按照《共青团云南省委关于转发<云南省民营办关于印发《云南省“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工作经费管理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云青通〔2015〕37号)要求,参照《共青团系统小额担保贷款专项工作经费管理使用办法(暂行)》的规定,团省委向各州(市)团委核拨工作经费的95%,数额为114万元。(具体数额见附件)

  二、经费核拨方法

  团省委将于近期把工作经费划拨到各州(市)团委账户,请注意查收。

  三、经费使用要求

  请各州(市)团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县级团委划拨工作经费并做好工作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各州(市)团委要认真做好工作经费绩效评价报告备查。

  四、联系方式

  团省委财务室:严志军

  联系电话:0871—63995403

  团省委青农部:潘婵娟

  联系电话:0871—63995437

  附件:各州(市)团委2016年度“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剩余30%工作经费划拨数额表

  

共青团云南省委

  2016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