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6—2017 年度全省“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的通知

青春彩云南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10日

云青通〔2016〕48号

  关于开展2016—2017 年度全省“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的通知

 

各州(市)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

  为切实做好新形势下青少年权益保护和预防犯罪工作,动员各方面力量共同关心、帮助青少年健康成长,依据《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指导意见》(中青联发〔2010〕34号),决定开展2016—2017年度全省“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创建范围

  自觉履行自身职能和社会功能,在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方面发挥了突出作用的相关行业(系统)基层单位(处级及处级以下单位)。

  所涉及行业(系统)的单位主要包括:基层人民法院及少年法庭;基层人民检察院及侦查监督、公诉、监所检察、未成年人检察等工作部门;幼儿园、中小学校、职业院校、专门学校、青少年教育研究机构;公安机关治安、刑侦、禁毒、监管、交警、消防、网监部门的基层科、所、队;基层民政部门、收养工作机关、儿童福利机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法律援助中心;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职业培训机构;基层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和公益性文化单位;基层工商所;基层质量技术监督局、基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基层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相关栏目;基层新闻出版单位;县(市、区)、乡镇(街道)综治办;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基层团组织及社区中的青少年服务机构;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青少年公益类服务组织、青少年事务服务中心等。

  二、创建标准

  申报创建省级“青少年维权岗”的单位必须已被命名为州(市)级“青少年维权岗”。具体标准应符合《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指导意见》(中青联发〔2010〕34号)中规定的基本创建标准和分类创建标准。

  三、创建程序

  (一)申报。各州(市)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符合条件的相关行业(系统)基层单位申报2016—2017年度全省“青少年维权岗”创建单位。各行业(系统)的基层单位经州(市)级主管单位同意后,填写“青少年维权岗”创建申请表(见附件),经州(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盖章(州市团委代章),初审后向省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每个州(市)的每个行业(系统)推荐申报单位原则上不超过2家。材料一式两份,并提交电子版,州(市)团委汇总后,于2016年9月30日前向省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

  (二)初评。省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省创建“青少年维权岗”领导小组参与共同审核。

  (三)公示。经省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审定后,形成2016-2017年度全省“青少年”维权岗候选单位名单,并通过互联网集中公示不少于一周。如发现不符合命名规定的,一经核实即取消该单位“青少年维权岗”创建资格。

  (四)命名。2017年年底,省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向确定达标单位授予云南省“青少年维权岗”。

  (五)复核。2019年年底前,省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适时组织对2016-2017年度“青少年维权岗”进行复核,复核标准与命名审核标准相同。复核合格的,继续保留相应称号;复核不合格的,实行为期1年的整改,整改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取消称号并摘牌。通过复核的单位,如无特殊情况(注销、撤销),永久保留“青少年维权岗”称号。

  (六)注销。“青少年维权岗”因工作性质或工作内容变更,不再从事涉及青少年权益相关工作,其“青少年维权岗”称号自动取消,允许其将“青少年维权岗”牌匾留作纪念,但不得在公共场所悬挂。

  (七)撤销。“青少年维权岗”或其成员发生以下任一情况,经检查核实,由原命名单位直接撤销其“青少年维权岗”称号,摘除其“青少年维权岗”牌匾,并将牌匾收归命名单位。

  1.创建单位集体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现象或主要负责人受刑事处罚。

  2.发生严重影响行业(系统)形象的重大工作失误。

  3.在创建和命名过程中弄虚作假,有欺报、瞒报、贿审等情况,经查属实。

  4.严重影响“青少年维权岗”荣誉的其他情形。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地各行业(系统)要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创建活动的重要性,切实把“青少年维权岗”作为改进政府部门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加强基层社会治理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工作载体。按照《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指导意见》(中青联发〔2010〕34号)精神,省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团省委。

  (二)严格把关,加强指导。各州(市)级创建活动领导小组要严格按照“青少年维权岗”基本创建标准和分类标准,对创建单位进行工作检查,并对其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各行业(系统)要结合自身职能,加强对创建活动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青少年维权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逐步形成具有行业(系统)特点的青少年维权服务形式和维权工作机制。

  (三)培育品牌,扩大影响。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宣传“青少年维权岗”的做法和成效,提高“青少年维权岗”的社会认可度,努力成为青少年在遇到困难和问题时想得起、找得到、靠得住的品牌形象。要及时挖掘有特色、有实效、可推广的成功典型,通过典型示范引导,带动整体工作的提升。

  联 系 人:向赛辉 付 徐

  联系电话:(0871)63995451(兼传真)

  邮箱地址:yntswqyb@163.com

  《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指导意见》(中青联发〔2010〕34号)网址链接:http://www.ccyl.org.cn/documents/zqlf/201010/t20101026_422150.htm

  附件:1.云南省2016-2017年度“青少年维权岗”创建单位申请表

        2.云南省2016-2017年度“青少年维权岗”创建单位汇总表

 
 
云南省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团省委代章)
2016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