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青联〔2014〕37号关于印发《云南省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春彩云南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10日
云青联〔2014〕37号关于印发《云南省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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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青联〔2014〕37号
关于印发《云南省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州(市)团委、社管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综治办、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六部委《关于加强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青联发〔2014〕1号)、《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民发〔2014〕80号)和《云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工作要求,落实全国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推进会精神,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服务青少年健康成长,发展青少年社会事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根据省委常委、省委高校工委书记、滇中产业集聚区党工委书记李培同志批示,决定开展云南省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试点工作。现将《云南省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共青团云南省委
云南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
云南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10月9日
云南省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号)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中组发〔2012〕7号)以及六部委《关于加强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青联发〔2014〕1号)、《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民发〔2014〕80号)和《云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工作要求,落实全国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推进会精神,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服务青少年健康成长,发展青少年社会事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根据省委常委、省委高校工委书记、滇中产业集聚区党工委书记李培同志批示,决定开展云南省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试点工作。为指导试点地区深入开展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团中央等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要求,探索建设一批自主运行、项目科学、社会评价积极的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示范点,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优势,积极开展青少年事务领域工作,有效满足青少年发展需要、有效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有效解决青少年问题,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团结和带领广大青少年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二)工作目标
2014年底前在全省16个州(市)范围内每个州(市)扶持建立3个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开展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积极推进云南省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大力培养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热心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的志愿者,形成一支由“专职团干部+专职社工+志愿者”组成的人才队伍;建立一批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探索建立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机制、管理机制、运行机制、政策措施;承揽和办好青少年事务,服务青少年成长发展,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做好青少年特别是重点青少年群体的服务管理和预防犯罪工作。通过机构设置、制度研究、项目运行等为试点工作探索出一套符合我省省情和发展需要的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工作开展的经验和模式。
二、试点内容
(一)队伍建设
1.组织开设与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相关的培训课程,并对与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密切相关的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部门的人员、志愿者进行大规模培训,普及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知识,鼓励支持共青团干部、青少年工作者、志愿者等现有青少年工作从业者参与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知识技能培训,参与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创新工作思路,拓展工作领域,推进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发展。
2.结合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招用专业知识扎实、工作能力较强、热爱青少年工作、愿意投身公益、具备社会责任的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和志愿者,形成一支具有一定规模的青少年社会工作专兼职人才队伍,使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有人做、做得实。
(二)阵地建设
1.由各级民政部门给予一定支持,团委牵头组织成立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和运行。
2.在基层团组织及12355青少年服务台、青少年宫、青年志愿者协会、少年司法机构、青少年维权岗、维权类组织、青年中心等青少年服务组织和机构开发设置社会工作岗位,纳入专业技术岗位管理范围。
3.招募专职社工,建立健全社工招聘使用、薪酬保障、考核评价、表彰奖励等制度。
4.搭建政府和社会购买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平台,承接政府青少年事务。
(三)项目运作
青少年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在运行过程中,必须保证其独立法人地位,坚持项目化、社会化、专业化运行模式。
1.司法服务项目。主要包括:权益保护、心理疏导、法律服务、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服务管理、担任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适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诉前考察、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调查、青少年社区矫正等方面。
2.学校服务项目。主要包括:思想引导、习惯养成、心理服务、法制教育、生命教育、安全自护教育、个案帮扶、助学帮困、社交指导、教师培训等方面。
3.社区(家庭)服务项目。主要包括:家庭教育、家庭矛盾纠纷化解、心理服务、婚恋服务、闲散青少年、农村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家庭困难青少年、弱势青少年等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等方面。
4.社会服务项目。主要包括:职业指导、婚恋服务、社交指导,主要关注长期在街头、网吧、酒吧等娱乐场所逗留的青少年、流浪乞讨未成年人、闲散青少年、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等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方面。
(四)宣传引导
1.普及和宣传青少年社会工作的意义、方法、效果等,尤其是加强对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担任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适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诉前考察、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调查、青少年社区矫正、青少年思想引导、习惯养成、个案帮扶、助学帮困、家庭教育、家庭矛盾纠纷化解、弱势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思想引导、习惯养成、职业指导、婚恋服务、社交指导、网吧酒吧等娱乐场所日常监督等方面工作的宣传。
2.塑造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专业形象,提升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社会地位,营造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外部环境,逐步形成“党政高度重视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群众逐渐关注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社会不断支持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的良好局面。
三、组织保障
(一)组织领导
成立云南省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杨 军 团省委书记
副组长:郭 品 省综治办专职副主任
王建新 省民政厅副厅长
张云松 省财政厅副厅长
邢渭东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景 绚 团省委副书记
成 员:刘 超 省综治办四处处长
和丽川 省民政厅人事处处长
田绍祥 省财政厅行政政法处副处长
李国林 省就业局副局长
林 枫 团省委维护青少年权益部部长
办公室设在团省委,由团省委权益部部长林枫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领导小组交办的日常工作。
(二)导师顾问团队
聘请具有丰富经验的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家、相关厅局人员及实践经验丰富的社工组成导师顾问团,对试点地区青少年工作社会事务服务中心进行跟踪指导。其具体职能如下。(导师顾问团名单附后)
1.全程指导各试点做好青少年事务社工服务中心申报、审批、成立等相关事项,对制度建立、机构运行等工作提供依据和意见,指导专业社工招募工作。
2.协助各试点地区团委做好相关部门协调工作,为争取和吸引社会资源出谋划策。
3.为各试点地区社工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提供专业培训和工作指导,指导各地建立青少年社会事务社工考评机制,并对社工进行考评。
(三)经费保障
按照财政补贴、专项经费、社会支持、事业收益等渠道予以保障。
1.对各州(市)每个服务中心给与一定经费扶持,同时优先推荐享受青年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和云南省“两个10万”微型企业培育工程政策扶持。
2.相关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试点工作提供帮助和支持。
3.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如企业捐助、爱心捐款、慈善组织等社会援助资金,用于解决困难青少年的救助等专题活动。
4.事业收益部分主要用于弥补服务项目的成本和活动支出。
四、责任划分
(一)共青团组织
发挥试点工作的牵头作用,做好培育、建立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等基础性工作,培养、招募青少年事务社工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帮助服务中心向教育、卫生等部门争取与青少年事务相关的服务项目。
(二)社管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
专项组各成员单位在推进重点青少年服务管理和预防犯罪工作中,要积极搭建购买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平台,尤其是要从多层次、多方位、多渠道向民办非企青少年事务机构倾斜,全面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综治委预青领联字〔2010〕1号)积极推动我省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向前发展。
(三)综治部门
认真指导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开展专业化的服务,做好基层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帮助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向公检法司等部门争取与青少年事务相关的服务项目,并将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纳入综治维稳考核。
(四)民政部门
指导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做好筹备、成立和运行等工作,为试点工作提供一定资金和场地支持,动员城镇社区、村(居)委会积极支持、配合试点工作。
(五)财政部门
贯彻落实好《关于进一步支持和推动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12〕20号)的精神,切实加强对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工作的财力保障。要按照《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的要求,将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服务纳入政府购买范围。同时继续做好对我省民办非企性质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机构的资金支持。
(六)人社部门
协调做好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人才的评价,提供培训指导。鼓励和引导相关专业的大学毕业生到社会工作一线就业,落实青年创业就业相关扶持政策,促进青少年事务社会人才投身公益创业就业。在12355青少年服务台、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青少年活动阵地设立社工岗位,并落实薪酬保障、考核评价等政策。
五、推进步骤
试点时间:2014年9月—2015年9月。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9月下旬)
1.省综治委预青专项组、团省委、省综治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试点相关工作。
2.各州(市)认真研究本州(市)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发展情况,做好试点申报准备。
(二)申报和评审阶段(2014年9月下旬—10月中旬)
1.各州(市)根据《意见》要求,对照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主要服务领域,结合本地区实际,形成试点工作方案和申请书,提交省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由省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评审会,进行评审,同意试点方案。
(三)机构成立阶段(2014年10月下旬—12月上旬)
1.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专题汇报开展试点工作的情况,争取政策协调和资金配套的支持,成立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2.按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每个州(市)至少扶持培育3个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3.当地民政部门指导团委做好申请、筹备、成立等相关事宜,主动联系和邀请高校、中职中专、中学的社工、法律、心理等领域人员及其他有志于青少年社工工作的人员领办服务中心、担任法定代表人,服务中心工作场地由民政部门协调社区予以解决。
4.建立关于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招募、薪酬、岗位、培养、使用、考核、奖惩等方面的制度和机制。
5.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社会工作、法律、心理等相关专业的青少年社会工作者,重点针对高校、中职中专相关专业毕业生进行宣传招募,解决专业人才就业问题,组建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社工队伍,保证配备2名专职和3名兼职人员。
6.招募社会热心人士组成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志愿服务队,配合社工开展个案帮扶、团体辅导、青年互助、青少年发展服务等工作。
(四)人员培训阶段(2014年12月中旬—2015年1月上旬)
1.各州(市)对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培训,主要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社会工作专业理论和方法进行培训。
2.导师顾问团对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进行个别指导,提升个人工作能力,解决工作中的薄弱环节。
3.团省委每年举办一次全省青少年社会工作者培训班,各州(市)定期对社工队伍进行岗前培训、岗位提升、骨干培训和全员培训,大力提升工作能力与专业素质。
(五)第一轮推动阶段(2015年1月中旬—4月)
1.通过各种宣传手段,不断提高青少年社工在所在城市的知晓率。
2.通过具体的工作,深化青少年社会工作理念,不断提高青少年社工的工作能力,逐步让社会各方接纳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和社会工作者。
3. 按照各州(市)试点工作方案,逐步推进各项工作,重点加强工作模式、工作理念、工作方法的创新和探索。
(六)中期检查评估阶段(2015年5月上旬)
团省委、省综治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联合组织开展督促检查,对工作情况、成效和经验进行检查评估,通报情况,归纳提炼有效经验和普遍性规律,形成专门报告。
(七)第二轮推动阶段(2015年5月下旬—8月)
针对中期检查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进行工作改进和探索,并充分利用已有的经验成果和普遍性规律,逐步深化推进,拓展工作范围,在条件成熟的地方试行区域性经验推广。
(八)评估总结阶段(2015年9月)
各州(市)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并向省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试点工作总结报告。在各地各部门总结的基础上,召开全省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试点工作总结交流会,总结有效的工作模式和理论成果,提炼内在的工作规律,建立长效机制,为深入开展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奠定基础。各级综治委要将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纳入综治维稳考核内容,通过考核促进工作取得实效。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州(市)要在建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基础上,通过联席会议等形式进一步加大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同配合力度。各州(市)开展试点工作的情况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进行专题汇报,协调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使试点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规划。同时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帮助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为推动试点工作,将对确定的试点地区给予一定的支持。
(二)求真务实,创新实践
开展试点工作是对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的全新探索。各州(市)在开展试点工作的过程中,要求真务实,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青少年的实际需求开展试点工作,用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的实际效果来评价、检验试点工作。要切实探索创新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的方式方法,及时总结和研究试点工作中好的做法与经验以及出现的问题,做到“抓点成典”,为试点工作的推广积累经验。
(三)完善机制,规范管理
开展试点工作要注重完善机制、规范管理,提高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的实际效率和整体水平。社工机构面向社会招用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时,应依据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和招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合理确定薪酬,为他们建立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并进行培养、使用、考核和奖惩。团省委、省综治委预防办建立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网站,实行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登记备案,将经过培训合格上岗的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统一编号、统一管理,以便于查询和开展工作辅导、交流等。成立云南省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协会,统筹和研究全省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建立工作联系、从业指导、培训交流、理论研究、经验分享、工作监督、表彰奖励等有效机制,进一步加强对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行业的组织、协调、服务和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