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疫情期间青年就业帮扶工作的提示

青春彩云南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06日

  

  各州(市)、厅局、企业、高校团委,省金融团工委,省非公经济组织团工委,省青联、省青企协及各州(市)青联: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抓好疫情防控,统筹做好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的有关要求,按照团中央、团省委关于开展“同舟共济 青春偕行”关爱帮扶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青少年特别行动的有关工作部署,积极做好受疫情影响的青年就业帮扶工作,现就有关事宜提示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梦在远方,路在脚下——共青团与你同行”系列活动和“千校万岗”大中专学生就业精准帮扶行动为主要抓手,积极组织动员各级团组织、青联、青企协征集一批就业岗位,重点向就业受疫情影响的青年和2020年建档立卡户大中专应届毕业生学生每人推荐1个就业岗位、2条有价值的就业信息,积极帮助其实现就业。 

  

  二、工作内容 

 

  (一)不断深化“梦在远方,路在脚下——共青团与你同行”系列活动 

 

  各州(市)、县(市、区)团委要积极协同人社部门对当地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外出务工的青年情况进行摸底排查,主动加强与本地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机构、企业的联系,坚持外输转移就业与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相结合,通过开展线上专场招聘、线上订单培训、线下统一定向输送的形式,帮助受疫情影响青年及时实现就业。要有效整合团属各类组织及联系服务的企业、青联委员、青企协会员的资源、信息优势,开发一批工作岗位,在各级团属媒体及各地就业门户网站实时发布。外出务工青年规模较大的州(市),要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乡镇(街道)团委负责人、团青干部组织并带领本地青年外出务工,同时,主动加强与务工地团组织沟通联系,常态化关心、关注外出务工青年的工作、生活、思想状况,适时成立驻外工作组织。省属企业、央企驻滇机构团组织要根据企业自身的用工需求,按照对口帮扶、就近就便的原则,主动与地方各级团组织联系,积极为受疫情影响青年提供就业岗位。 

 

  (二)持续推进“千校万岗”大中专学生就业精准帮扶行动 

 

  各级团组织、青联和省青企协要积极开发一批就业岗位,优先帮助2020年应届大中专贫困毕业生和受疫情影响青年实现就业。各大中专院校团组织要协同学生工作、就业工作等相关部门完成2020年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中专毕业生信息情况摸底并建立名册,了解其个人情况、家庭情况、所学专业和就业意向等内容,建立帮扶学生数据库。要针对征集到的就业岗位组织好人岗对接活动,有效利用网络信息化平台,实时动态发布人岗对接信息,做好信息传导和组织发动,至少为贫困毕业生提供一次优先就业岗位推荐机会,推动贫困毕业生积极参加线上线下人岗对接活动。

   

  三、工作要求 

  

  (一)各州(市)团委要按照“梦路”活动有关工作要求,认真统筹好疫情防控和服务青年就业工作,重点通过线上招聘、线上培训、定向出征等形式,帮助青年实现转移就业。各州(市)“梦路”活动开展情况及青年转移就业人数情况请于2020年3月30日前报团省委青年发展部。 

  

  (二)各厅局(企业)团组织,省金融团工委,省非公经济组织团工委,省青联、省青企协及各州(市)青联要及时开发一批就业岗位,填写《共青团云南省委疫情期间青年就业帮扶岗位征集表》

 

  (附件1),于2020年3月5日起实时报送团省委(除省青联岗位征集报团省委统战部外,其余单位和组织各位征集均汇总至团省委青发部)。 

  

  (三)各大中专院校团组织要对在校学生中贫困毕业生进行登记摸排,锁定帮扶对象,发挥共青团的组织优势,依托团干部密切联系青年制度,与帮扶对象进行“面对面” 就业意向交流,并与帮扶对象建立点对点、常态化的联系服务机制。 

  

  四、联系方式: 

 

  团省委青发部 

  联系人:李航 

  电话:0871-63995435(兼传真) 

  电子信箱:ynsqnb@163.com 

    

  团省委学校部 

  联系人:熊媛 

  电话:0871-63995442、0871-63995444(传真) 

  电子信箱:4144830@163.com 

    

  团省委统战部 

  联系人:马凤春 

    电话: 0871-63995427  

  电子信箱:ynsql@126.com 

    

                                                      共青团云南省委 

                                                       2020年3月2日 

     

    

        

  

  关于做好疫情期间青年就业帮扶工作的提示(正文)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