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青通〔2014〕11号共青团云南省委关于印发《共青团云南省委关于推广“菜单式”志愿服务管理模式的意见》的通知

青春彩云南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01日

通〔201411

 

 

共青团云南省委关于印发《共青团云南省委

关于推广菜单式志愿服务

管理模式的意见》的通知

 

各州(市)团委,省直机关团工委,各省属厅局(企业)、高校团委,机关各部(室)及直属单位:

现将《共青团云南省委关于推广菜单式志愿服务管理模式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共青团云南省委

   2014225

 

 

共青团云南省委关于推广“菜单式”

志愿服务管理模式的意见

 

为深入推进做好事做善事做志愿者主题实践活动,进一步创新我省志愿服务工作机制,共青团云南省委决定在全省志愿服务活动中推广菜单式志愿服务管理模式,旨在通过你点我供的精细化运作方式,为志愿者和需求者之间搭建服务平台,实现志愿资源的有效整合和志愿服务的供需对接。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团的十七大及省委工青妇工作会议精神,创新志愿服务模式,为全省有服务需求的广大居民提供点单送菜式的志愿服务,逐步建立起志愿服务供需有效对接机制、志愿服务激励机制和服务长效机制。

二、活动内容

紧紧围绕做好事做善事做志愿者主题实践活动,立足村(社区)实际和群众需求,广泛开展五类志愿服务活动:一是为村(社区)困难群体提供生活帮助、学习帮扶和心理关爱等帮扶志愿服务;二是开展就业政策咨询、技能培训、家电维修、理财咨询、义务医疗、助老敬老、关爱留守儿童等便民利民服务;三是开展义务巡逻防控、安全知识宣传、禁毒防艾等维护社区平安活动;四是开展低碳生活理念宣传、清洁社区等绿色环保活动;五是开展文明宣讲、法制讲座、科普宣传、组织文艺汇演等村社区文明建设活动。

三、工作措施

(一)夯实服务平台。

1.健全志愿者组织拓宽平台。省级层面,主要依托志愿者工作部云南志愿者协会,志愿者工作部主要负责全省推广菜单式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与协调,云南志愿者协会主要负责整合全省志愿者及组织资源,并为各级志愿服务组织和青年公益组织提供技术指导、项目扶持与合作、理论指导等服务。各州市(高校)、县市(区)、乡镇(街道)要逐级明确负责推广菜单式志愿服务的部门和专人,负责本地区该项工作的统筹与协调;并层层成立志愿者协会(有条件的地区)或服务队,各村(社区)设立志愿者服务站,负责对本地区菜单式志愿服务的具体组织与推进。

2.统筹现有资源巩固平台。一是广泛动员党员团员志愿服务先锋队、应急志愿服务队、禁毒防艾服务队、环保志愿服务队等现有志愿者团队,充分调动其参与菜单式志愿服务的积极性。二是充分依托各级青年文明号、党员团员服务站、雷锋服务站、便民服务中心、行业窗口部门等阵地,通过挂牌亮相,使之成为推行菜单式志愿服务的固有平台。三是积极依托和培育行业协会、联合会等枢纽型社会组织,发挥业内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作用,切实摸清本地志愿服务供需的基础情况。四是依托云南青年志愿者网络平台,开设菜单式志愿服务专栏,广大居民的需求菜单和志愿者专长菜单均可在专栏内进行公布,各团组织指定专人负责对供需菜单进行管理和调配,以实现志愿者与居民志愿服务供需无缝对接。

(二)壮大服务队伍。

一是完善网上注册志愿者管理。依托云南青年志愿者网络平台,积极利用平台志愿者资源库的特性,在认真做好志愿者团队及志愿者网上注册工作的基础上,各级团组织要根据权限做好本地区志愿者信息的梳理和统计,并通过网上挑选和自愿报名相结合的方式,组建本级志愿者队伍,并做好志愿者专长菜单的制定工作。

二是完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招募注册社区志愿者,培育发展社区志愿者组织。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引领志愿者服务机制,形成社会工作者引领志愿者、志愿者协助社会工作者的服务格局,把社工+志愿者(以下统称志愿者)联动机制建设作为团省委构建枢纽型社会组织体系的重要内容,推动社工服务志愿服务合作框架的搭建。各级团组织要加强与民政部门的协调沟通,摸清我省现有社工队伍建设情况,充分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在组建团队、发现需求、规范服务、拓展项目、培训策划等专业优势,将社工纳入菜单式志愿服务的组织队伍,进一步壮大队伍力量。
    (三)创新服务模式。

开展社区菜单式志愿服务,通过你点我供的方式,为居民提供定向的志愿服务。具体流程分为备菜点菜送菜评菜四个方面。

1.广泛调研备菜

一是备好居民需求菜单。紧紧围绕五类活动内容,在广泛征求广大居民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不同居民的实际需求,对服务内容进行细化和完善,并制定以五大活动为总览,各项具体活动为分目录的志愿服务项目需求菜单;

二是备好志愿者专长菜单。通过组织化和社会化动员,在志愿者自愿报名的基础上,根据志愿者的工作特点、专业特长、服务时间,制作志愿者专长菜单,志愿者专长菜单分级建立,省志愿者协会制定省级志愿者专长菜单,各州市(高校)、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相应制定本级菜单,通过五级菜单的建立,构建起上下结合、横向联动、资源共享的志愿者人才资源库。

  2.按照需求点菜

1)选单类型。村(社区)居民根据自身志愿服务需求,对照菜单,以点菜的方式选取志愿服务项目,选取志愿服务项目主要有村(社区)选单和居民选单两种方式:一是村(社区)选单。主要是为满足大多数社区居民的共同需求,提供的一种志愿服务选取方式,即由村(社区)志愿服务站牵头,根据村(社区)大多数居民的需求,对照志愿服务项目菜单,以点菜的方式选取合适的志愿服务项目;二是居民选单。即居民个人以点菜的方式选取志愿服务项目,居民选取志愿服务项目后,由村(社区)志愿服务站工作人员按照就近、就便、专业对口的原则选取合适的志愿者,为居民提供志愿服务,居民也可以在村(社区)志愿服务站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对照志愿者专长菜单直接选择志愿者。

2)选单方式。村(社区)选单和居民选单均可通过四种形式实现:一是大厅选单。即居民直接到村社区服志愿服务站,选取志愿服务项目或志愿者。二是电话选单。即居民直接拨打村(社区)服务志愿服务站热线电话,选取志愿服务项目或志愿者。三是预约选单。即居民提前向志愿服务站申请预约志愿服务项目或志愿者,志愿服务站汇总后统一安排相应的志愿服务活动。四是网络选单。即居民登录云南青年志愿者志愿服务网指定专栏,选取志愿服务项目或志愿者,由网站工作人员联络安排。
     3.
热情服务送菜志愿者被居民选取后,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先到村(社区)志愿服务站领取《菜单式志愿服务登记卡》并进行登记,然后按照居民的需求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4.
认真反馈品菜志愿服务结束后,由居民填写《志愿服务评价卡》,对志愿者的服务作出评价、提出建议,并由居民签字后交社区志愿服务站;村(社区)志愿服务站签字盖章后,交所属志愿服务组织存档,并报上级志愿者组织备案。

(四)做好服务记录。

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促进志愿服务科学发展,建立健全志愿服务记录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

1.志愿者社区登记。依托云南青年志愿者网,在网上注册的志愿者,要全部到所辖村(社区)登记成村(社区)志愿者,纳入村(社区)志愿者平台管理。

2.志愿服务社区登记。在(村)社区志愿服务站中,配备专门人员从事志愿服务记录工作,根据《志愿服务记录办法》,及时对辖区所开展的志愿者和其服务信息进行确认、录入、储存和更新。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团组织要充分认识开展菜单式志愿服务活动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制定工作计划,落实保障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强化宣传教育。要充分发挥网络等媒体的作用,深入宣传开展菜单式志愿服务活动的重要意义,宣传奉献他人、提升自我志愿服务理念,宣传志愿服务活动的典型经验和志愿者的感人事迹,引导人们尊重志愿者和志愿者的劳动,营造有利于志愿服务的浓厚舆论氛围,让更多的人了解、支持和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三)健全工作机制。要推动志愿服务活动的规范化、常态化。要建立健全信息报送、督促检查等各项制度,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先进典型。要加大经费投入,为志愿服务提供各方面的基本保障,把人们参与志愿服务的积极性保护好、引导好、发挥好。

(四)务求工作实效。各团组织要结合本地实际,在活动的针对性、实效性上下功夫,使志愿服务活动逐步得到辖区居民的广泛认可,给居民群众带来更多实惠。

 

附件:云南省志愿者服务记录办法

 

 

 

 

 

 

 

 

 

 

 

 

 

 

 

 

 附件

 

云南省志愿服务记录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志愿服务记录工作,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推动志愿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记录,是指依法成立的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以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等载体记录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信息。

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自愿奉献时间和智力、体力、技能等,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的公益行为。

第三条  志愿服务记录遵循及时、完整、准确、安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于商业交易或者营利活动,也不得侵犯志愿者个人隐私。

第四条  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安排专门人员对志愿服务记录进行确认、录入、储存、更新和保护,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或者业务主管部门对志愿服务记录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志愿服务记录应当记载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信息、培训信息、表彰奖励信息、被投诉信息等内容。

第六条  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服务技能、联系方式等。

需要增加志愿者其他个人信息的,必须征得志愿者本人同意。

第七条  志愿服务信息应当包括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项目)的名称、日期、地点、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质量评价、活动(项目)负责人、记录人等。

第八条  志愿服务时间是指志愿者实际提供志愿服务的时间,以小时为计量单位,不包括往返交通时间。

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对志愿者所提供的志愿服务时间进行核实和累计。

第九条  志愿服务活动(项目)结束后,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对志愿者所承担工作的完成状况和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条  培训信息应当包括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有关知识和服务技能培训的内容、组织者、日期、地点、学时等。

第十一条  志愿者因志愿服务表现突出、获得表彰奖励的,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记录。

第十二条  志愿者在志愿服务中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核查属实的,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予以记录。

第十三条  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向志愿服务活动(项目)负责人、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及时采集志愿服务信息。

第十四条  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将志愿服务信息记入志愿服务记录前,应当在本组织或机构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记入志愿服务记录。

  第十五条  志愿服务记录应当长期妥善保存。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向第三方提供志愿服务记录。

  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利用云南青年志愿者网,实现志愿服务记录的网上录入、查询、转移和共享。

第十六条  经志愿者本人同意,志愿服务记录可以在其加入的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之间进行转移和共享。

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对接收的志愿服务记录进行核实,并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志愿者需要查询本人志愿服务记录或者因升学、入伍、就业等原因需要出具本人参加志愿服务证明的,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志愿服务证明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志愿者身份、志愿服务时间和内容。

第十八条 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将志愿服务记录情况报送县级以上团组织。

县级以上团组织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组织或者机构对志愿服务记录进行管理,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十九条  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将志愿服务记录与志愿者的使用、培训、评价、保障、奖励挂钩。

第二十条  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在招募志愿者时,应当优先聘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并根据志愿服务记录情况安排志愿者参加所需要的培训。

第二十一条  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以服务时间和服务质量为主要内容的志愿者星级评定制度,对获得相应星级的志愿者予以标识,并推荐参加相关评选和表彰。

志愿服务记录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300小时、600小时、1000小时和1500小时的志愿者,可以依次申请评定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志愿者。

第二十二条  鼓励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依托志愿服务记录,建立健全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制度,使志愿者可以在自己积累的志愿服务时数内得到他人的无偿服务。

第二十三条  鼓励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表现优异的志愿者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鼓励有关单位在招生、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和录取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

第二十五条  鼓励博物馆、公共图书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二十六条  鼓励城市公共交通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票价减免优待。

第二十七条  鼓励商业机构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第二十八条  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志愿服务记录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